【他山之石】美国水利法和灌溉历史

更新时间:2019-12-20 22:39:40 来源: 作者: 浏览3027次 文字大小:



在美国,利用灌溉用水的合法权利被称为水利权(water rights)或者水法令(water decrees),它们受水利法的管理。水利法是一个复杂的并具有交叉性的法规,包含法院判决、契约(一般被称为条约(compacts))和国际条款。水利法决定一名农民一天有权利用于玉米地的水量,或明确说明一个州对于源头在另外一个州的河流的权利。


使用地表水的权利依据于征用条例(doctrine of appropriation)或者河岸条例(doctrine of riparian)(护岸林)权利,或者是这些条例的结合。运用地下水来灌溉的权利并没有地表水使用权清晰明确;各种有关地表水使用权的修正条例通常会被引用。



征用权
Appropriation Rights

所有的西方国家都认同征用条例:有效利用水资源创造了这个权利。若此种有效利用停止,该权利也将失去作用。


河岸权
Riparian Rights

最开始,这条例是指土地所有者拥有所有流经它所拥有的土地的水。由此条例产生出来的问题和争议被上诉到法院,从而使得法院宣布河岸权必须受合理运用的限制。怎样才算是合理运用则因案例决定。



历史

发现自然河水可促进植物生长的原始人类学会将河水引入他们的农田里。早期,中东(Middle Eastern)的农民发明了从河流抽水到农田的节省劳动力的设备。这些设备现在仍被世界多个国家使用。在公元前2000年发明的最老的设备是汲水吊杆(shaduf),一个有支点的平衡杆,它可以为灌满水的水桶提供杠杆作用。其他从埃及引进的抽水设备是阿基米德螺杆(Archimedes' screw,发明于公元前三世纪以前)和下射式水轮(the undershot water wheel,大约在公元前200年)。


尼罗河沿岸,灌溉相对比较简单。在春天和初夏,河水慢慢地上涨,水则被一个简单的堤防和水渠系统分流到附近的农田里。被浸泡过的泥土可在整个旱季里维持谷物的生长。更精湛的灌溉系统被运用于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Mesopotamia)。在那里,底格里斯河(Tigris river)和幼发拉底河(Euphrates rivers)的洪水是凶猛且变化莫测的。美索不达米亚的农民不得不圈留、蓄水并输送灌溉用水——就像今天美国西部的灌溉使用者所要做的那样。建筑学家在美索不达米亚找到了巨大的灌溉结构迹象。


底格里斯河


水利法早于公元前1750年便已编成。那时候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Hammurabi)颁布法令,惩罚那些忽视水渠维修和篡夺他人用水权利的人。可兰经(公元17世纪) 穆斯林的圣书,认为是否遵循水权可测试邻居的好坏。



美国

早在公元前300年,美国西南部的霍霍坎印第安人( Hohokam Indians)灌溉一小片的玉米、南瓜和豆类。在16世纪,西班牙传教士及其加利福尼亚(California)拓荒者灌溉花园和葡萄园。约在1685年,低地水稻——一种灌溉谷物,这种谷物的种植被引入到南卡罗莱纳州(South Carolina)。


犹他州(Utah)的摩门开拓者(The Mormon settlers)在西部地区是运用灌溉的先锋;在1847年,即他们到达不久,便在现在的盐湖城(Salt Lake City)附近建立了灌溉系统。自二十世纪早期,在西方国家,联邦政府就已经负责大量的大规模灌溉工程。

其他国家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许多政府已经承担建造灌溉工程。在尼罗河(Nile River)岸上的埃及阿斯旺大坝(Aswan Dam in Egypt)便是显著的例子。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The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帮助教导世界多国农民改善灌溉方法。




来源: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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