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判定夫妻共同财产亟待解决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7-09-18 22:26:30 来源: 作者: 浏览1946次 文字大小:
离婚纠纷:判定夫妻共同财产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担任人民陪审员3年多时间以来,在陪审合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工作中,通过参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陪审,了解到有少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牵涉到夫妻“离婚纠纷”案件。债务人在明知自己欠了人家经济的情况下,有预料和估计要被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提前就与妻子商量离婚了,将夫妻共同财产变更为妻子或女儿所有,涉嫌故意转嫁夫妻共同财产,规避国家法律制裁的行为。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就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以前的离婚判决,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共同偿还义务,确保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充分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共建法治社会。

      通过离婚案件的情理分析和离婚前后发生事情的逻辑推理,债务人为了达到逃避自己的债务行为,涉嫌提前就做好了各方面的充分准备,挖空心思,想尽办法,隐瞒事实,阴谋策划,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离婚,名正言顺的有自己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离婚《民事判决书》或民政部门的《离婚证》,变相的将夫妻之间婚前的共同财产(房产、存款、车辆)转移给妻子或者女儿。使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到银行部门查不到被告人的存款,到不动产部门查不到被告人的房屋,到交通部门查不到被告人的车辆,事实上也存在离婚和财产的“事实”,使债务人自己名下确实一无所有,没有一定的强制执行的能力,逍遥法外,从而逃脱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造成了案件执行的具体困难问题,使人民法院生效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成为一张空纸,失去了法律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的真正实质意义。

     据悉,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件正常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工作中,一是债务人提前就更换了通讯号码,人不在家,下落不明,了无音讯,无法取得联系,《民事诉讼状》无法送达,妄图逃脱责任;二是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债务人出庭参与应诉的《送达证》也无法正常送达,只有依靠有权威的《四川法制报》公告送达;三是债务人根本不到人民法院,出庭参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和应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正常审理工作;四是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的《民事判决书》,无法当面签收和邮递送达,也只有通过《四川法制报》公告予以送达。给民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民事诉讼、调查举证、质证佐证、辩论辩护、应诉答辩,全面掌握案件案情等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增大了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艰辛与难度。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工作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事实,重法律,由于不知道债务人之前有民间借贷行为和是离了婚的,根据案件的事实与理由,按照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将债务人夫妻婚前共同财产,全部判决给了妻子和女儿,情有可原,无可非议,没有错误。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工作中,才被发现债务人离婚的初衷,首先就安了心,起了打猫心肠,起了歪心,打了坏主意,把夫妻婚前共同财产转嫁到妻子和女儿头上,属于妻子和女儿所有,致使案件无法强制执行,执行工作落不到实处,严重干扰了执行法律的正常秩序,给债权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精神伤害和更大的经济损失,给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造成了巨大的阻力和障碍。我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一是要求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承诺书》,承诺自己没有其他的任何债务行为。如有欺骗的性质,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必须提交被告人没有其他债务的《调查笔录》。如有不实,调查失误,同样受到法律的追究。三是人民法院如果从时间上推定,从事实上确认是夫妻婚前共同财产,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即时办理了离婚手续,可以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遵循“新文盖旧文、后文换前文”的原则,对原《离婚协议》、《判决书》和《离婚证》予以撤销和废止,宣布无效,使妻子仍然要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负责连带的责任,也要共同偿还以前的债务,不能逃脱法律的追究,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四是这样离婚的行为,涉嫌故意变相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很显然的是逃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不予离婚”或者将“夫妻共同财产正常的夫妻平均分配和平均分割”,不能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决给妻子和儿女,影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确保被告人有一定的执行能力,能够如实的偿还原告人的债权,达到实质性的保护原告人的合法权利,使原告人的合法权利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不是成为一句口号和一句空话。不要让原告人流血又流泪,不能使原告人赢了官司,仍然拿不到自己的钱,得不到自己应有的正常偿还,倒还耽误自己的时间打官司,倒贴交通费、通讯费和案件诉讼费等,使原告人更加的劳命伤财,雪上加霜,不能兑现偿还的全部经济,应该切实加强对规避法律制裁行为的打击力度。

      【重要声明】本文,仅代表我个人的肤浅观点,不涉及任何的单位和任何的个人,更不能对号入座。可作为工作时的参考,供大家共同的探讨和分享。如有不妥当之处,敬请赐教、斧正!(通讯员:冯胜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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