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凿井队技术资质证书与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4-10-28 21:40:22 来源: 作者: 浏览5772次 文字大小:

山东省水利凿井队技术资质证书与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颁发《山东省水利凿井队技术资质证书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水利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我省凿井队不断增加,这对开发利用地下水,缓解资源不足的矛盾,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凿井队,由于缺乏技术与施工经验,造成乱打井,成井质量差,报废率高等严重问题,给国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挫伤了群众办水利的积极性。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保护群众利益,提高成井质量,决定对凿井队进行整顿,考核定级,将供水井建设纳入正规化管理轨道,特制定《山东省水利凿井队技术资质证书与管理办法》,望各地遵照执行。今后从事打井业务的专业打井队,必须凭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后,方能从事凿井业务。

                        一九九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水利凿井队技术资质证书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供水井建设,提高成井质量,保障建设单位和凿井队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依据《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凿井队,包括水利系统凿井队和其他系统从事供水井施工的凿井单位。水利系统凿井队包括各级水利部门所属的井队、乡镇隶属的井队、个体或联户经营的井队。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凿井业务,必须遵照本办法,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凿井队从事凿井施工,必须持有技术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无证或证件不全,不得从事凿井施工。从事农用机井施工,必须执行《农用机井技术规范》和《农用机井施工技术规程》。从事工业用水井施工,必须执行有关供水规范要求。

第四条水利凿井队分甲、乙、丙、丁四个级别,由省、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考核,评定级别,并颁发技术资质证书。

第五条申报各级别的凿井队,应提交申请报告,填写申请表,内容包括:

(一)井队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结构、技术培训和专业配置情况。

(二)凿井设备、仪器及其附属设备完好程度,固定资产等情况。

(三)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执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及安全生产等情况。

(五)成井质量、成井率以及近二年发生的凿井事故。

(六)提交实际钻过深度与所申报级别深度相应的五至十眼井的全部资料。以及用户和乡镇水利站(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机井的评论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报各级别的凿井队,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初审,填写推荐意见,逐级上报,审核发证。丁级、丙级凿井队,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审发证,报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乙级凿井队,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审发证,报省水利厅备案;甲级凿井队,由省水利厅审核发证。

第七条凿井队级别评定实行统一标准:

(一)甲级凿井队

1、专业人员配置合理,具有熟悉业务的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3人,助理工程师4 人,从事凿井工作10年以上的熟练工人占50%以上。

2、能够运用地质与综合物探手段寻找地下水,合理确定井位及设计井深。

3、 能独立承担地质条件复杂, 难度大的凿井施工任务, 松散地层凿井深度超过300米,基岩地层凿井深度超过200米。

4、完善的技术、质量等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凿井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能够采用国内先进的成井工艺成井,成井率达到98%以上。

5、拥有国内配套齐全的先进的凿井设备和足够的修配能力。

(二)乙级凿井队

1、具有熟悉业务的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2人,助理工程师3人,从事凿井工作10 年以上的熟练工人占40%以上。

2、能够独立承担地质条件较为复杂,中等难度的凿井施工任务。 松散地层凿井深度超过200米,基岩地层凿井深度超过150米。

3、近两年来未发生重大凿井事故,较好地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有技术、 质量等管理制度,成井率达到98%以上。  

4、拥有较先进的凿井机械设备和一定的维修能力。

(三)丙级凿井队

1、具有熟悉业务的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1人(或打井技师1人),助理工程师2人,从事凿井工作5年以上的技工占60%。

2、能独立承担松散地层凿井深度150米以上,或基岩地层凿井深度100米以上的机井施工。3、具有技术、质量等管理制度,能够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成井率达到98%以上。

(四)丁级凿井队

1、具有熟悉凿井业务的助理工程师2人,从事凿井工作五年以上的技工占50%以上。

2、拥有合格的凿井设备。

3、能承担一般浅井的施工任务,成井率达98%以上。

第八条考核对象是井队的一名主要技术负责人和1-3名机长。考核内容是:口试成井工艺内容及钻井事故处理;笔试《农用机井技术规范》、《农用机井施工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凿井技术等。

第九条  省、市(地)、县(市、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5-7 人的评定小组,其成员必须具有凿井理论与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在甲、乙两级别的评定小组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在丙、丁级别的评定小组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亦不少于3人。评审小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必须对上级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审核井队的申报材料,严格掌握评定标准,综合分析,慎重定级。

第十条经全面技术考核,对合格的凿井队颁发《山东省水利凿井队技术资质证书》。经审核定级的凿井队,应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由井队的主管部门保管。

第十一条新组建的井队,在凿井设备、人员和技术等条件具备了凿井施工能力的,可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进行技术考核,符合要求发给有效期半年的临时凿井证书。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评定级别,发给相应的技术资质证书。凿井队达到上一级评定条件并要求晋级的,可向审批相应级别凿井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效期半年的临时凿井证书。

第十二条取得《山东省水利凿井队技术资质证书》的凿井队,必须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三条凿井队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并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经施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证后履行。成井后向建设单位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报告与有关资料。经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凿井队三方验收后,方可全部结清账目。

第十四条凿井队到外市、县打井或外省凿井来我省境内打井,均应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验证,经批准后施工,否则任何凿井队都不准施工。

第十五条无《山东省水利凿井队技术资质证书》或超越证书规定的凿井深度施工的;不按有关凿井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从事凿井施工的,根据建设部一九八九年二号令《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由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停止施工。责令限期返回原地并处以罚款。无营业执照、擅自施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

第十六条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复印《山东省水利凿井队技术资质证书》的,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一九八九年二号令《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警告或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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