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06-29 20:32:40 来源: 作者: 浏览2656次 文字大小:

电监安全 [2008] 43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
    为规范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与管理,提高社会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电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监会。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
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和管理职能
    (一)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二)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用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1、特级重要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2、一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3、二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4、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三)供电企业要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经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四)电力监管机构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二、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
    (五)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配置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
    1、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的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2、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3、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4、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5、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要满足重要电力用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六)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2、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3、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4、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三、安全规范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七)重要电力用户选用的自备应急电源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八)重要电力用户新装自备应急电源及其业务变更要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与供电企业签订自备应急电源使用协议,明确供用电双方的安全责任后方可投入使用。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由重要电力用户自行负责。
  (九)重要电力用户新装自备应急电源投入切换装置技术方案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所接入电力系统安全要求。重要电力用户保安负荷由供电企业与重要电力用户共同协商确定,并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十)供电企业要掌握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建立基础档案数据库,并指导重要电力用户排查治理安全用电隐患,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十一)重要电力用户如需要拆装自备应急电源、更换接线方式、拆除或者移动闭锁装置,要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修订相关协议。
    (十二)重要电力用户要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备应急电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
    (十三)重要电力用户要制订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操作、维护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进行应急演练。
    (十四)重要电力用户运行维护自备应急电源的人员应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证上岗。
    (十五)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在使用过程中应杜绝和防止以下情况发生:
    1、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
    2、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
    3、自备应急电源发生故障后长期不能修复并影响正常运行;
    4、擅自将自备应急电源引入,转供其他用户;
    5、其他可能发生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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