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14个地州开展非法开采地下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

更新时间:2018-07-30 16:27:55 来源:新疆水利 作者:新疆水利 浏览3484次 文字大小:

   为认真开展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水利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非法开采地下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新水办政字【2017】46号),各州(市、地)对非法开采水资源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


   强化宣传,营造整治工作氛围。一是开展多形式宣传。阿勒泰地区等州(市、地)广泛利用网络、广播、农牧民夜校,国旗下的宣讲等形式,加大对地下水管理的宣传力度,纵向到底,切实发挥基层百姓对非法取用地下水的监督,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提供线索。二是加强执法培训。为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水利厅举办了全疆水行政执法培训,昌吉州等州(市、地)高度重视执法培训工作,积极报名参加了培训。三是加强基层宣传工作。巴州地区等州(市、地)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水利政策法规,成立信访稳控组,向群众讲清法律和政策,积极做好非法机电井填埋工作。

   认真督查,狠抓整治工作落实。在专项整治中,各州(市、地)水利(务)局通过电话、函询、座谈、实地查看、信息报送等多种方式对非法机井封停工作进行跟踪督促落实。截止目前,乌鲁木齐市向各区(县)下发了工作通知函和督查督办函,完成了全市非法机井的全面摸排工作,建立了非法机井整治台账;博州通过各阶段、各层面的督导检查,推动封停非法机电井工作,对对机井井位坐标、取水用途、灌溉土地性质、面积、使用人等情况进行梳理,完成了建立非法机井台账的工作;喀什地区对全区各县市水利部门下达了停止违法通知书和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各县市按照有关规定加快整改进度。


   严格规范取水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利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新水办政资〔2017〕45号),严格规范取水许可管理,认真落实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对地下水实行水量、水位双控制。要求各州(市、地)完成机电井“一井一档”工作,明确井数,计量设施完备;建立执法检查台账,对非法凿井取水的企业及个人,严格依法查处。喀什地区等州(市、地)将自治区年度地下水控制指标分解到每眼机井,折成取水电量,通过以水定电,以电控水,达到严格地下水管理的目标;巴州地区等州(市、地)对未经批准擅自打井、破坏井电双控计量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取证,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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