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常识:防灾与减灾

更新时间:2015-04-13 21:30:03 来源: 作者: 浏览1365次 文字大小:

1987年秋联合国以压倒多数通过了International Decade for Natural Disaster Reduction(IDNDR)决议,我国称之为“国际减灾十年活动”,并成立了以田纪云为主任的促进委员会,但是日本却把它译为“国际防灾十年”。这里“减灾”,和“防灾”意义相近,但在本质上却有不同之处。

在“自然灾害不可避免”,一节中已说明:目前人类还不具有与造成自然灾害的宇宙力相抗衡的能力,因此自然灾害是不可避免的.就是说还不能完全防止自然灾害的发生,我们只能防御在我们防御能力以内的小规模自然灾害。因此更重要的是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如何使其损失减至最低限度。从这个角度来讲译为“国际减灾十年活动”,更为确切。正确地理解人类与自然灾害的关系应当是:当自然灾害现象发生的规模较小,有可能通过我们的努力加以防止时,我们应当尽一切努力避免它造成灾害。当它的规模超出我们的防御能力时应当设法尽量减小它所造成的损失。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防灾减灾工程系统中仍然是重防灾轻减灾,缺少具体的社会减灾工程的规划和指导。如在对待洪水方面,40多年来主要是通过修建水库、堤防、险工、预报和通讯系统等大量工程措施。在汛期水利部的工作主要是防汛抢险,但全社会的防涝减灾和防洪对策却十分薄弱。因此即使不决堤,洪水不泛滥也会造成较大的损失。这样就形成了水利部管防灾、民政部管救灾、无人管减灾的局面。比如对城镇的防洪排涝规划,市政建设中的减灾措施,水、电、煤气、通讯系统等生命线路的防洪保障措施,居民的防洪知识普及和训练等都缺少切实可行的组织管理系统。在许多城市中这些问题无人过问,成为三不管的问题。此外我国农业的防洪排涝系统的标准也普遍较低,管理制度也不健全。大部分农田的排涝标准只有3-5年一遇,而且淤塞破坏现象也十分严重。

为加强全社会的减灾工作,首先应当建立社会灾害应急系统,当判断有可能发生某种程度的灾害时利用该系统应当能迅速判断出灾害可能发生的范围、损失和提出应急措施,组织力量加以实施,并保证在灾害发生时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可以说减灾工作是防灾工作的延续,并且是比防灾更重要的工作,应当由防灾主管部门作出统一规划和安排由地方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如果每一户、每一个企事业单位都落实了减灾措施的话,即使自然灾害发生也不会造成严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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